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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犯下滔天大罪,老闆跟著倒楣賠償?!.jpg

法律立意為保障被害人能獲得求償的權利


《民法》第188條:「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,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。」簡單地說,法律為了保障被害人可以獲得求償的權利,而且老闆通常是比受雇用的員工或一般大眾,有較佳的經濟能力,所以當員工是因為執行雇主所交辦的工作而不慎侵害到別人的身體、健康或財產時,身為老闆的人有義務要監督員工的工作行為,所以將老闆列為和員工一起擔負連帶賠償的責任。許多人對媽媽嘴的案件判決,疑惑到了極點,其實,生活中類似的事件並不少。如:貨運公司的司機,在工作送貨時和其他人擦撞發生車禍,法院也會因為司機是雇員,而且在執行公務的狀況下公判該公司要須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 
媽媽嘴案件中,老闆呂炳宏等人雖然並不是兇手,但最高法院認為媽媽嘴老闆沒有善盡監督管理義務,在被害人被昏迷後和在店裡面表現異常時,都沒有被注意和通報到,錯失兩次拯救受害人性命的機會,須依民法 188 條負連帶之損害賠償責任。
 
老闆經營風險多 保險規劃分散責任風險


產險公司表示,在實務上會藉由保險規劃,提供雇主分散公司經營可能會遇見的責任風險,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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