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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單的3天審閱期.jpg

三天審閱期是什麼?


報載買投資型保單,消費者有十天契約撤銷權,但到底應不應給「三天審閱期(依消保法規定)」,爭議頗大。因現行法令並無明確規定,不少投資型保單因此出現糾紛,保戶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。
 

現行適用壽險自律規範
 

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被立委問到這時,說,他要思考一下。
依金管會保險局現行規定,是要求壽險公會以訂定自律規範方式來規範。按自律規範的要求,目前壽險業銷售「傳統壽險保單(例如終身壽險)」,才須提供保戶「3天審閱期」,但「投資型保單」及醫療險、意外險等,都不須適用3天審閱期規定;也因此,幾乎沒有一家壽險公司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,會提供保戶3天審閱期。

但「3天審閱期」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中訂定,有其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位階,而不適用審閱期的規定,都只在沒有法律位階的「各保單示範條款」中出現。因此,過去就有不少保險糾紛產生。

特別是以銷售投資型保單為大宗的外商保險公司,再加上過去就發生過不少在法院訴訟的案子,部分保戶直接就用「保險公司未提供《消保法》所規定的『3天審閱期』」當理由,直接要求保險公司「應給付全額的保險金」。

因此,包括歐洲商會與美國商會的白皮書,也都不斷建議保險局應提高10日契撤權的法律位階,並考慮修「保險法或金融消費者保險法」,載明保險業「不應適用」消保法契約審閱期約定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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