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保險法第16條 家屬的定義
有媒體引述江永昌4月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指出,現行《保險法》第16條中明載,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關係須為「本人或其家屬」、「支付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人」、「債務人」或「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」。
但依據《民法》第1123條定義,「家屬」是指「同家之人」或「不是親屬,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同居一家的人」。江永昌認為,例如已婚、沒跟父母同住的女兒,可能就被《保險法》第16條排除在外,如果父母幫已婚、獨立成家的女兒買了保險,當未來要申請理賠時,保險契約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。
儘管此一新聞,並沒有提到當事人幫已婚、離家女兒買保險,到底誰是要保人?誰是被保險人?
但如果要保人、被保險人都是女兒,理論上不會牽涉到《保險法》第16條的「保險利益」問題。所以,此例應該是「要保人是父親、被保險人是女兒」。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